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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3章 李光弼

    明刑弼教的思想最早记录在《尚书》中,它最早由上古圣帝大舜在同臣子皋陶谈话时提出。《尚书·大禹谟》载:“汝作士,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”。五教,指君臣、父子、夫妇、长幼、朋友五伦之教化。五刑,指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等五种刑罚。弼,辅助。明刑弼教,指严明五种刑罚,轻重出入,一一精当不差,从而使臣民都畏刑远罪,辅助五伦教化的进行,终达化行俗美之治。

    根据《尚书》的记载,早在大舜摄位时,我国就有了公开刑律的法律实践。《尚书·舜典》云:“象以典刑”。南宋思想家蔡沈解释道:“象,如天之垂象以示人。而典者,常也,示人以常刑”。[5]蔡沈的老师朱熹在回答学生“‘象以典刑’,如何为象?”这一问题时,更为明确地指出:“象,如‘悬象魏’之‘象’。或画为五刑之状,亦可。……‘象以典刑’,谓正法,盖画象而示民以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五等肉刑之常法也”。

    《尚书·舜典》记录了大舜制定了典刑后,他担忧百官执行刑法滥失,不得中正,故而敕令天下百官:“钦哉!钦哉!唯刑之恤哉”。“钦”训为“敬”(谨慎),“恤”训为“忧”(忧念)。全句意为:“谨慎啊,谨慎,使用刑法一定要谨慎”。可见,大舜之所谓“恤刑”即后世所讲的“慎刑”与“慎罚”,亦即不乱罚无罪,不乱杀无辜。[30]

    天命

    天命观是《尚书》思想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,天命观影响统治者的行为与统治观念。书中大部分篇目体现出统治者对天的敬畏之心,也多次提到统治者即位是上天赐予的使命,每一位贤明的君主希望自己美好的德行能使天帝感应到,从而获得长久的统治。又如书中记载夏桀、商纣一类的昏君自视为天命的直接执行者,而一味滥用权力、不得民心,使自己国家灭亡,被认为是其不敬畏天命而带来的惩罚。可见对于当时的统治者来说,“天”是至高无上、无法撼动的存在。[29]

    文体特点

    尚书的文字内容特点:《尚书》所记基本是誓、命、训、诰一类的文体。文字古奥迂涩,所谓“周诰殷盘,诘屈聱牙”,就是指这个特点。但也有少数文字比较形象、流畅。

    首先,就专书文体而言,《尚书》呈现记言的特征,但作为记言文献,《尚书》也存在记事的篇章。早期记言文献记言与记事并存乃是常态;其次,从《尚书》的篇章文体来看,大致有对话体、事语体,以及单纯记事篇章,这也是早期记言文献的常态;再次,《尚书》文体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还体现在篇名上,典、谟、训、诰、誓、命反复出现,这不是偶然的,因为它们均属于仪式文献,各自与特定的仪式有着紧密关联。作为礼制的外在表现,仪式具有可重复性,这种特性是造成典、谟、训、诰、誓、命这些文体反复出现在《尚书》中的根本原因。[28]

    学术研究

    播报

    编辑

    研究历史

    儒家所传的五经中,《尚书》残缺最多,因而问题也最多。秦始皇烧天下诗书及诸侯史记,并禁止民间私藏一切书。到汉惠帝时,才开了书禁;文帝接着更鼓励人民献书。书才渐渐见得着了。那时传《尚书》的只有一个济南伏生6。伏生本是秦博士。始皇下诏烧诗书的时候,他将《书》藏在墙壁里。后来兵乱,他流亡在外。汉定天下,才回家;检查所藏的《书》,已失去数十篇,剩下的只二十九篇了。他就守着这一些,私自教授于齐、鲁之间。文帝知道了他的名字,想召他入朝。那时他已九十多岁,不能远行到京师去。文帝便派掌故官晁错来从他学。伏生私人的教授,加上朝廷的提倡,使《尚书》流传开来。伏生所藏的本子是用“古文”写的,还是用秦篆写的,不得而知;他的学生却只用当时的隶书钞录流布。这就是东汉以来所谓《今尚书》或《今文尚书》。汉武帝提倡儒学,立五经博士;宣帝时每经又都分家数立官,共立了十四博士,每一博士各有弟子若干人。每家有所谓“师法”或“家法”,从学者必须严守。这时候经学已成利禄的途径,